“生育是父母双方的共同责任,而我国生育责任过份倚重女性,对男性的生育责任强调不够。”上周末,在上海师范大学举行的“女性经济与和谐社会”研讨会上,来自上师大的专家建议:实行父母双方带薪育儿假制度,给予父亲一个月的产假。
尽管《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》中规定,符合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,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,但在男性生育责任方面,男性职工是生育保险费的承担者,但没有成为生育保险的对象,基本享受不到育儿假和父育假。
上师大人文学院历史系博导、上师大女性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裔昭印教授指出,由于产假制度的缺陷,导致招工时存在女性歧视问题。由于女性面临就业时的歧视或因担心休产假而对职业产生影响,很多职业女性在竞争压力下,不敢生育,或错过最佳生育期。
据了解,目前,全世界约有40个国家规定了父亲的育儿假。如瑞典规定,生育或者领养新生婴儿的夫妇双方都可申请“育儿假”,总共480天。其中,任何一方都可放弃自己的育儿假,让给对方,但双方都必须至少休满60天假期,这60天通常被称为“爸爸月”。休假期间可领取正常的病假工资(一般为全额工资的90%)。此外,生育新生儿的父亲还有10天的“父亲假”。在孩子12岁之前,父母每年有60天亲子假,在孩子生病期间留在家中护理孩子,并享受临时父母津贴。甚至,父母每年还有两天的“联系假”,用于探访孩子的幼儿园或学校。这些规定,使过去由母亲(女性)个人承担的生育与育儿活动,转变成为夫妻共同分担的劳动。
“生产行为由女性完成,但生育责任是男女共同的。因此,生育保险不仅与女性有关,与男性也有关系。”裔昭印教授表示,男性不仅是生育保险费的承担者,同时也应该是生育保险的对象。她建议,实行父母双方带薪育儿假制度,给父亲一个月的产假,这样男女的机会平等才有可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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